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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用地範圍內的私有土地是不是可以比照市價辦理徵收?
1. 捷運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採徵收或撥用方式辦理,另開發範圍土地則依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與地主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若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2. 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市價」辦理補償,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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