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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兩三事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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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兩三事

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關於捷運用地取得的兩三事

捷運建設最大的費用負擔在於興建及用地取得費用,所以用地取得方式對於捷運建設經費高低有相當大的影響,且用地取得之時程,也是影響整體捷運線之建設時程之一大因素,而土地又分為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以下就針對公有土地之取得來作說明吧。

🔷調查撥用公有不動產資料:

需地機關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首應查明擬撥用不動產之標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公告現值、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編定用途、有無放租、放領、土地改良物情形、土地使用現況,及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四鄰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其改良物情形,須否辦理分割等資料。

🔷徵詢管理機關同意: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要,申請他機關管有之公有不動產時,為使原土地管理機關事先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免引致糾紛,需地機關應依「撥用不動產計畫書」第9項規定,與原土地管理機關先行協議。

🔷填製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件:

撥用範圍確定後,並查明有關撥用公地資料及徵詢管理機關同意撥用後,應即填製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連同附件裝訂成冊,註明「(機關名稱)無償(有償)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並備文申請之。

🔷審核層報核准撥用:

申請撥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土地,應由需地機關填製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件,先商請土地所有權機關、管理機關同意,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層報內政部,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逕行核定。

🔷有償撥用撥付價款:

從新北市捷運建設為例,撥用公有土地皆為有償撥用,應敘明1次付訖或分期付款,並檢附具體經費來源文件。倘採分期付款辦理有償撥用,應敘明清償年限及每年清償金額。地方政府應徵得民意機關同意,中央機關則應敘明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公地奉准有償撥用後,申請撥用機關於繳清價款,並洽原管理機關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付款憑證「影印本」函送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由該地政機關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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